平字〔2018〕35号
中共平泉市委
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平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泉市委
平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平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平泉市委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平字〔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
基准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或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四、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一)下列条件人员,应当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关系始终在本村的人员;
2.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户籍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服刑人员;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人员;
6.在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中,基准日前依法按照程序取得本村户籍关系的人员,迁入城镇后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8.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9.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签字确认的人员。
(二)下列条件人员,不能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死亡的人员;
2.改革基准日前取得他村成员资格或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和享受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4.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退役军人;
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
6.因上学、投靠亲友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和退休(养)回乡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入本村的婚嫁人员及未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本村户籍入户手续的新出生人员;
8.自户籍迁入时起,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人员;
9.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员。
五、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具体流程如下:
(一)召开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身份确认时间,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实施。
(二)调查登记。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结合村集体户籍记录信息,根据本村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挂靠人员现状,并按三种类别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按照实名制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初始取得、依法取得、政策保留、表决取得或其他)、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核实登记由户主签字。
(三)公示确认。调查登记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布公告,明确登记确认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登记和确认结果应当张榜公示,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
1.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清查核实汇总后,进行初榜公示。
2.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新审核修定后,进行再榜公示。
3.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提交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的联席会议表决确认,报乡镇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公示后,对有异议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填写有异议人员调查处理报告,注明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按手印。
(四)结果应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含电了档)报乡镇审核后,汇总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员,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身份。
(五)资料备案。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摸底登记表、成员登记表等重要资料和公示影像资料,归档留存。
六、特殊事宜处理办法
(一)由于个人提供信息不详或弄虚作假,致使错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经核实,即取消成员身份资格、收回权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按照《意见》提出的确认标准仍难以清晰确认成员身份的,由已经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集体讨论表决,并报乡镇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意见》中未规定情形,由已经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集体讨论表决的,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切实加强成员身份确认的监督指导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防止成员身份确认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解决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顺利推进。工作开展后,各乡镇要于每月中旬和月底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度。乡镇、村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中共平泉市委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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