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经发〔2014〕13号)与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起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划名后加***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社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全体成员或其代表签字确认。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总则,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和住所、组织性质、经营范围、登记设立方式等;
(二)成员,包括成员人数、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成员的权利义务等;
(三)股权设置与管理,包括量化资产总额、股份设置原则、股份量化标准、各类股份数额、股权管理制度等;
(四)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人员、职权职责及议事规则等;
(五)资产经营与管理,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各项制度;
(六)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七)合并、分立、解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的具体事由和处理办法;
(八)附则,包括生效日期、修改解释权限、登记备案部门、成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八条 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九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成员大会应当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或者由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选举或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须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3-7名董事组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董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董事会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原则上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兼任。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检查组织财务;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列席董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资产;
(三)接受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经济审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详见《平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财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具体工作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要按照上级要求,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平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样式,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统一制发。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和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审核,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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