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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作者:县农经局 发布时间:2016/9/21 编辑:苏立群 录入:苏立群 浏览次数: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在稳定和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着力点,培育壮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引导农民通过入股、托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三是坚持引导规范有序的原则。着力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土地流转和经营行为,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四是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五是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收益。

(三)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系统及信息应用平台。强化农户家庭信息、地块信息、宗地示意图、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流转合同等数据录入管理查询,探索开展承包地流转、担保登记、抵押贷款、权属变更、股份合作等数据的分析应用,及时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掌握耕地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二)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到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单位要狠抓确权登记整体工作的扫尾验收,县确权办负总责、乡镇负主要责任、村组负直接责任,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通过“三榜公示”、“五次核实”, 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登记簿空置等问题,到2016年底全县统一签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在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方面的应用

三、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构建土地流转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和电子信息平台,审核流入主体资质,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开展土地流转培训,指导乡镇、村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仲裁土地流转纠纷;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对流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发布、汇总、上报土地流转信息,指导村级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监督流转合同履行,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村土地流转服务点主要职责是汇总、上报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帮助农户办理土地流转委托协议,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转交易等服务。利用平泉农经信息网“土地流转服务”系统,推进土地流转全程信息化管理。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保障必要的仲裁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土地经营纠纷。

(二)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为合同签订提供指导。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报发包方(村、组)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1份。流转土地租金、转包费、转让费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以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三)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户通过出租、入股、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提倡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承包地,促进整村整组土地连片集中长期流转。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探索开展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转入优先权。土地流转给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须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依法报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须经原承包方同意。

(四)强化土地流转监管。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鼓励工商业者引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实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应控制在行政村平均耕地面积(3062亩)以下;实施农地租赁备案登记、资格审查、逐级上报制度,租赁农地500亩以下的,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的向县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资金技术实力、诚信情况、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建立预付土地流转租金和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户承包地达到50亩以上的,除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足额缴纳土地租金以外,还要以租赁面积的年租金总额为标准,向县财政缴纳风险保障金。对于流转合同签订半年后,项目不能延续造成土地荒芜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单位可督促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对于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其缴纳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及时予以退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点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指导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绘制流转地块分布平面图,标明各农户承包地位置并实地标注地界,便于在流转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返还农户。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五)严格流转用途管制。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监管,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适用范围。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县国土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农业生产建设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将耕地“非农化”。

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加快发展土地合作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为承包农户开展生产服务职能,通过订单、托管等方式为承包农户开展统一的、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规模效益,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引导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农民把土地入股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将土地整理、水电路配套建设后作为股本,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土地流转价格计价折股,统一对外出租或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既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又保障农户土地流转“得租金”,合作社成员就地打工“挣薪金”,农民变股民“分现金”;探索将土地合作社、置业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种养合作社等组建联合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和规模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品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标准,大力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场。加大家庭农场的建管指导、融资担保等支持力度,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积极发展示范家庭农场,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定期监测工作,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或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经营、共同经营。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经营稳定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实现家庭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利用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形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收益,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支持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企业+基地+农户”“企业+批发市场+农户”等多种产业经营模式,实现互惠共赢、共同发展。对于龙头企业创建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的,做到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或合作社法人、资产、财务、核算“四个分开”,使家庭农场、合作社成为独立平等的市场经营主体,成为龙头企业可靠的合作伙伴和优质原料供应基地。

(四)积极构建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良种(种苗)繁育、测土配方施肥、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生产性服务,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探索运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方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用权抵押担保和农业订单融资担保等,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在现有农业保险基础上,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障程度;支持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土地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服务,实现土地的统一耕作、规模化经营。

五、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要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县农牧局会同国土、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奖补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成效显着的土地流转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当年一次性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程序规范、使用县统一制式合同、“两金”缴纳齐全的给予奖补,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县农口部门要按照农业产业规划,在安排农业资金和项目时,对适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要优先安排,并逐步扩大范围,增加数量。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种养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财政项目资金完成投资评审后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方式,由政府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逐步向银行扩大授信、降低贷款门槛、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参与、专业担保服务等方向拓展。

(三)建立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制度。结合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长期流出土地农民的就业与养老保障方式。鼓励用地单位或有关企业积极吸纳流转土地农民就业,优先将流转土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完善农村低保、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以承包地确权登记资料为依据,抓住“转出”与“转入”环节,确定“有偿”标准,设定“退出”程序,将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农业大户,解决个别农民的土地经营积极性不高及抛荒弃耕问题,增强工商资本对农业的长期稳定投入。

(四)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发[2010]155号)规定范围内,允许其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当前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定期研究调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订相关扶持办法,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流转工作顺利进行。

(二)搞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宣传引导土地规模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投身农业建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性。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流转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农村土地流转良好舆论和外部环境,调动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流转土地。

(三)加强典型培育。各乡镇、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好典型、好样板,由点到面,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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