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邯郸市委农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现就全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四权”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
2、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公开透明原则。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优先权。
4、规范运作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处置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
5、成员受益原则。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得益受惠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三资”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
(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在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账核算,应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落实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台账版式的通知》(冀农管发〔2012〕29号),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依法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租赁获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积极完善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
农村集体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与代理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后施行。不得强制推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集体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乡镇不得越权审批,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代理服务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委托代理成为联系群众的纽带和实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有效载体。
(二)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信息化
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机构要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河北省农经管理信息网络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申请加入平台,利用其中的农村集体“三资”业务处理系统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的信息化、网络化,强化业务监督,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三)创新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三资”,以参股经营、合作开发等形式,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进行联合与合作,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实力。在确保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互换并地、土地整合中增加的土地面积,应认定为村集体土地,纳入村集体“三资”范围内管理。
四、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
(一)加强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举债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要按季或按月公开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二)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三)加强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三资”问题的,应责令责任人将侵占的“三资”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属于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经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中的统计、审计、考核和评估管理等工作,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制度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