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经〔2015〕6号
平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
为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通知》(冀农管发[2015]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按要求抓好落实,并将核查情况(含书面报告、核查统计表,加盖政府章)于5月25日前报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邮箱:pqlzzx@163.com)。
附件:1、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通知
2、乡镇核查统计表
2015年5月7日
主题词:转发 农业厅 工商资本 租赁农地 监管 通知
平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印
(共印35份)
附件1:
冀农管发〔2015〕14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
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农业(农牧)局,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农工委:
近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对我省邢台、邯郸个别地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流转农户承包地“毁约弃耕”问题进行了报道。针对报道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企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全面准确把握中央精神
中央明确规定,土地流转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要求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各地要原原本本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界限,特别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出现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二、 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的规范和风险防范
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行为要加强规范管理。一是严格规范工商资本租地行为。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二是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按照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文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三是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和面积。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租赁面积,视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虑人均耕地情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上限控制和分级备案制度。四是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提请主管部门处理。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五是实行风险保障金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以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缴纳为主,先付租金、后用地,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土地流转涉及农户切身利益,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守住底线,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健全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及时组织力量进村走访,逐一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核查情况(含书面报告、市级核查统计表、县级核查统计表)请于5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厅农经处。
各地要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关注舆情,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更好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河北省农业厅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