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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验收办法
作者: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5/29 编辑:苏立群 录入:苏立群 浏览次数:

 平政办〔2015〕45 号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平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验收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7

 

 

 

 

 

 

 

 

 

 

 

平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质量,规范项目管理与成果检查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整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统一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分为日常检查与竣工验收两部分,日常检查由县确权办组织不定期开展;竣工验收由安徽同绘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进行自查,乡镇政府进行核查,县确权办进行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依据与内容

第五条 验收工作依据有关规章规程、工作方案和项目合同进行,主要有: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农办经[2015]5号);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

承德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承办发[2015]3号);

平泉县政府《平泉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平政[2014]140号);

《平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以及农业部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文件要求。

第六条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工程进展与完成情况

(二)成果资料与档案数据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三章  验收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乡镇和作业单位编制检查验收报告。

(一)作业单位自查

1.按照农业部《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要求编写测绘专业技术总结,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章确认。

2.编制自查报告,县、乡镇各一份,包括:组织机构成立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技术路线及生产流程实施情况,地块成果图及登记台账建立情况,技术人员分工及质量管理情况,保密组织及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登记薄编制及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二)乡镇政府核查

1.乡镇政府配合作业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对辖区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进行核查。包括:作业单位自查报告内容,辖区内村、组、农户完成确权登记数量及覆盖比例,承包地块面积、四至边界、空间位置(地名)是否准确,存在哪些问题需要作业单位整改及落实情况。

2. 编制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机构(包括村组)及实施方案,召集动员会议及宣传培训情况,确权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土地台账的收集归档情况,发(承)包方信息调查情况,村民指界、地块实测公示、纠错情况,村组对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矛盾是否妥善调处并建立议事记录,村民对确权登记工作是否满意。

(三)县确权办验收

1、乡镇政府和作业单位分别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确权办成立检查验收工作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县确权办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情况逐村检查验收,每个行政村抽查2-5个村民小组,外业抽查率不低于2%,内业抽查率不低于3%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作业单位、乡镇政府上报自查报告、核查报告与竣工验收申请;

(二)县确权办收到验收申请后,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小组;

(三)分别听取乡镇政府、作业单位项目竣工情况汇报;

(四)查看项目有关影像、文档资料;

(五)对照验收内容,实地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

(六)与村组、农户座谈,听取对登记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验收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提出考核验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验收方法

(一)听汇报。听乡镇政府、作业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介绍登记工作效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问题处理情况与建议等。

(二)看资料。查看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影像和文档资料。

1、作业单位资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自查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材料、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审批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档案资料等)。

2、乡镇登记资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核查报告,乡镇政府召开登记工作动员会议材料,乡镇、村登记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实施)方案,宣传培训、检查验收情况,登记工作会议纪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土地台账等原始资料,农户调查表等信息资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签发,矛盾纠纷调解资料等。

(三)查地块。依据登记薄内容检查承包地块信息,查看地块界址点、界址线是否与宗地图一致,确定地块四至界限与面积。

(四)访农户。在每个村随机抽取10户,通过访谈和发放《群众满意度测评表》形式,进行登记工作满意度测评。

(五)评  议。县考核验收组在“听、看、查、访”的基础上,集中评议项目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章  验收成果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成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报告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确权办发送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各一份。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县确权办责成相关单位妥善处理,乡镇政府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县验收工作组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确权办提出整改意见,乡镇政府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确权办。逾期不整改的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不予拨付相关项目资金及补贴资金。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县确权办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土地确权登记项目进行检查,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确权办依据验收组评分情况,将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种。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视情况扣缴部分项目资金和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视不同情况,暂停项目资金和补贴资金的安排。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更改项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停止资金安排,并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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