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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平泉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5/29 编辑:苏立群 录入:苏立群 浏览次数:

  平政办〔2015〕44 号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泉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平泉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7

 

 

 

 

 

 

 

 

平泉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效益最大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平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除外。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一个统一监管、独立运行、服务高效的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四条 乡镇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农经、财政、农业、司法、国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农经、财政、司法、农办、国土资源等所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参与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

2、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

3、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和协调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主任由分管农经工作的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交易中心职责:

1、负责受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并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3、负责与出让方共同研究编制交易文件;

4、负责受理交易报名工作,核验受让方以及中介机构资格,负责选取交易评委,代收代退保证金;

5、负责交易资料统计、分析、评估工作,建立受让方、材料价格等信息台帐和本乡镇评委信息库等;

6、负责交易会议主持、服务、会议记录等工作,维护交易场所活动秩序;

7、负责监督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查处违法违纪违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受县农村经济管理局监督、指导。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范围:《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交易活动。

(一)下列建设项目对外发包,应当进入乡镇交易中心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估(预)算价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村两室建设、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文化设施、卫生设施、科技设施、村镇建设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投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采购;

3、其他投资额度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4、经村(组)民会议或村(组)民代表会议讨论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农村集体下列产权交易,应当进入乡镇交易中心交易:

1、农村集体对外转让、租赁、承包、变卖集体房屋、机械设备、生产工具及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和集体兴办或兼并的矿山、加工企业等资产,交易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2、农村集体对外转让、租赁、承包集体土地、林木、果园、塘坝及“四荒”等资源,交易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3、单项投资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折价参股股份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在五年(含五年)以上的

4、经村(组)民会议或村(组)民代表会议讨论需要招标的产权交易活动。

(三)建设工程或产权交易额度小、年限短、不符合上述标的要求的,由村(组)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自行组织交易,乡镇包村干部做好记录,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乡镇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立项的建设项目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履行招标手续,不需立项审批的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并出具同意实施项目意见;

(二)具备招标所需图纸等工程资料,预算标底已确定(工程预算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需要核准的应当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三)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或资金来源有出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乡镇交易中心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审批。村“两委”在评估价值或市场调查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交易底价和拟定交易方案,按照《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内容表决通过方可立项。村(组)向乡镇交易中心递交申请书(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准无误后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村(组)与乡镇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交易项目协议,须提交如下资料:1.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书,2.产权权属证明文件,3.评估价值或市场调查文件,4.村民决议情况,5.拟定交易方案,6.其他文件;

(二)文件编制。乡镇交易中心组织工程技术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预算,协助村(组)制定资产资源交易文件。工程项目类内容包括工程工期、工程报价、工程保证措施、投标人资质条件及主要工程业绩、招投标会议日期、地点,以及拟订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资产交易类内容包括报价、保证措施以及拟订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资源发包类内容包括承包年限、地理位置、四至、面积、经营项目等;大宗物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三)信息发布。乡镇交易中心在“平泉农经网”和乡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在村(组)务公开栏或集市醒目位置张贴交易公告,公示内容拍照并存档,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发布后统一由乡镇交易中心指定专人报名和发放资产资源交易文件,报名时间与公告时间同步实施;

(四)资格审查。受让方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交易,乡镇交易中心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发放交易文件,按照工程预算价10%代收保证金。并根据交易内容,确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

(五)竞价交易。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采用合理低价的方法确定承包人,资产资源处置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方法确定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可采取拍卖或抽签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投标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进行交易。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六)合同签订。在乡镇交易中心交易的,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中心现场就转让标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及法定代表人、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及期限、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违约责任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签订合同。向未中标人无息退还保证金;

(七)资料归档。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乡镇交易中心在“平泉农经网”和乡镇信息平台及村(组)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并收集、整理、归档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市场调查确定的底价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评估工作由乡评估小组实施评估小组由乡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组)民代表等(5-7人)组成。评估价值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委托由评估小组确认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组)民会议或村(组)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建设应设立项目监管小组,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达到要求的按照合同拨付工程款。对于追加工程款的应报乡镇领导小组审核,追加款项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价的10%,要经过村(组)民会议或村(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乡镇交易中心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获得的收益开出收款收据,对建设类项目组织验收,按合同做好工程审计,并依据交易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纳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并及时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进入乡镇交易中心交易而未公开交易的,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处理。将交易主体化整为零或肢解、规避交易的,应暂停合同运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责令纠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交易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作好保密工作。在交易工作中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纪委或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所衍生的服务管理,如村组道路保洁、绿化养护,河塘、小型水利、路灯管护等项目的发包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农村集体指行政村(农村社区)、村(居)民小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9年9月23日印发的《平泉县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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