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务接待管理,县监察局、县农经局对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泉县村级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府办[2012]145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平泉县村级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8日
平泉县村级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村级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纪委《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行政村因抢险救灾、防火防洪等村级公益事务和商贸洽谈、争取资金等商务活动用餐及接待用品的费用等。
第三条 村级公务接待费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热情周到的原则,村级日常工作实行“接待费”零支出管理。
第四条 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全县村级公务接待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务接待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支标准
第五条 村级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具体做到“十不准”:不准工作日饮酒;不准报支歌厅舞厅、洗澡桑拿、健身娱乐等费用;不准用于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券;不准用于招待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在村工作,中午确需用餐,费用由乡镇政府或原机关单位报支);原则上不准在本乡镇范围以外的饭店用餐;不准各村之间或村内部搞相互宴请及其它消费;不准为机关、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公务接待费; 不准用虚假票据报支公务接待费;不准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方和驻村企业中直接报支或以抵上缴的形式报支公务接待费;不准报支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超权限、超时限、超限额的公务接待费。
第六条 各村要按年度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方案,根据本村实际确定开支标准,由村“两委”成员提议,经80%以上村民(代表)参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同意后,上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公务接待费预算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和乡镇批准的,一律不得开支公务接待费。
第七条 建议每年每村的公务接待费为1000元至5000元;村民小组公务接待费要经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通过。
第八条 村级公务接待费资金来源主要是村集体收入,实行以收定支,支不得大于收,无集体收入的村原则上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村集体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租金收入、集体资产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资金、收取的赞助费、捐资款等不得列支村级公务接待费。
第三章 开支管理
第九条 村级公务接待活动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在接待支出票据右下角注明时间并签字。在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必须取得原始菜单、餐饮发票;在村伙房或农户家安排的,须将购物凭条、菜单附于“现金支出凭单”上并由经手人签字按手印,方可支出。
第十条 村级公务接待费由村助理会计按月或按季度整理,填写县农经局统一印制的村级公务接待费审批卡,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批,连同原始菜单、餐饮发票一并报账、核销。
第十一条 村级公务接待费实行专户核算,统一列入“管理费-公务接待费”科目中,不得自行列入其他科目。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村级公务接待费台账,逐村逐笔逐项记载,年末汇总。
第十二条 超出当年公务接待费标准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再经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后,村会计代理中心才能付款入账。否则,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责任人个人承担超支费用。公务接待费不得出现跨年度入账。
第十三条 村级公务接待费须按照财务公开要求,按季度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村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按照从严节俭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公务接待费实施办法。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探索村级公务接待由乡镇统一安排,费用由乡镇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乡镇纪委、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六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督促和指导各村抓好村级公务接待费预算方案的制订、开支台账的建立和公开工作;乡镇纪委要对各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村组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超标准支出公务接待费的,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平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报支公务接待费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因领导重视不够、控制不严、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县村级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府办[2012]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90份)
平泉县村级公务接待费审批卡
NO.000001 年 月 日
接待村(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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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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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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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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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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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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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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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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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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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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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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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
员会主
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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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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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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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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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批卡由村助理会计填写,在饭店就餐一次一填。“其他费用”要在备注栏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