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合同编号: 鉴证编号:
甲 方(转出方): ;
地 址:
乙 方(受让方): ;
地 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流转土地名称、面积及质量等级
序 号 |
地 块
名 称 |
地 上
附着物 |
等 级 |
面 积(亩) |
四 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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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方式
流转方式 。(注:流转方式是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中的一种。实行转让形式流转的,在流转合同期内,由乙方同发包方确立土地承包关系,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实行互换方式流转的,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转包、出租、入股形式流转的,甲方与发包方原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流转土地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土地流转价格为 元/年/亩,流转期内总计 元(大写: ),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或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2、土地流转价格如以粮食结算,按 公斤/亩/年(粮食名称 )× 元(粮食单价)或市场价进行计算,由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3、土地流转后,国家给予种地农民的粮食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由 享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土地流转费;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2、依法经营流转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七、变更或者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①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4、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或者发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九、解决纠纷的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在土地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后,甲乙双方分配安置补助费或者占用费的办法: 。
2、土地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3、
十一、本合同(转让合同除外)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是转让合同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甲乙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到乡镇政府或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的,自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县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甲 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发包方(村、组法定代表人)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鉴证机关(乡镇、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