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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3/9/9 编辑:苏立群 录入:苏立群 浏览次数:

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文件

承办发[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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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

2010126日)

为了加快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步伐,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办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支撑,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为保障,进一步推动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注重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鼓励和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发展现代农业。

4、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状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支持和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二、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夯实土地流转基础

1、认真完成二轮延包扫尾工作。对未完成二轮延包的村、组,县、乡镇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完成二轮延包扫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地块,并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保管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2、加快农村劳动力多层次转移。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富余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重点加强对流出土地农民的非农技能培训,抓好劳务输出指导和服务,建立固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树立劳务输出品牌,推动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带头人。

3、建立和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要优先将流转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二)鼓励多种形式承包经营权流转

鼓励农户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或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1、转包。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包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的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合同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负责。

2、互换。鼓励承包方之间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换,同时互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3、入股。鼓励农户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将其它方式的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地入股发展农业生产合作,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的土地应当退还原承包户。

4、出租。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有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出租方负责。

5、转让。鼓励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户,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权部分或全部消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经发包方同意,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1、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县、乡(镇)要依托现有农经体系,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市、县分别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当地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可以与农经部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鉴于目前大部分乡镇农经人员较少,素质偏低的问题,必须要加强和充实乡镇农经队伍,把素质高、责任心强、懂政策和业务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农经队伍中来,以保证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县、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最迟要在20106月底前建立起来。村级要有土地流转信息员,可由村会计或助理会计担任,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供信息,反映农户意愿,做好规模流转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2、依法规范流转行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流转管理制度和规程,规范流转行为。指导、规范流转合同签订手续,尊重流转双方意愿开展流转合同鉴证,要使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及时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和流转信息,有效指导土地流转;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及时引导其向县级政府申请登记;乡镇、村都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土地流转台账档案,认真整理和管理好承包档案资料。总之,在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方面要做到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流转用途、流转档案管理五规范。

对于原有流转的土地,从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按以上要求进行规范。

3、建立和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信访事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各县区要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没有建立的要在20103月底前组建完成,并能正常开展工作。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各级法院要依法支持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并依法受理相关诉讼。

(四)大力培育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1、专业大户。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开展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对接,提升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技术员联系制度,对专业大户优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培育产业上规模、产品竟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能力。鼓励有条件地方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试点,组建土地股分合作社。

3、农业龙头企业。允许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带动农户增收,促进农业增效。

4、社会力量。引导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依法利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设施农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区在高效农业规模化示范、特色产业集聚、带动农民增收、展示现代农业的作用,促进高效农业园区化、规模化。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通过全程或某个作业环节的社会化集约服务,为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创造便利条件。

(五)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要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土地流转市场、仲裁机构和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设。仲裁机构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网络化、信息化,加快推进土地承包及流转信息化管理;用于集中连片受让农户和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奖励;对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模经营给予扶持。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的种粮补贴力度。对于从事粮食规模生产、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

2、加强对产业的扶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项目,优先扶持、服务于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扶持经营规模主体承担国家和省级安排的粮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发挥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的带动力和组织优势,增强项目的实施效果。优先安排规模经营主体承担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如优质粮食工程、农村建设国债项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农业标准化示范县、“一村一品”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等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优先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产品宣传、产品信息发布和市场、政策、科技信息咨询等市场信息服务,不断提高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3、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向农村种植业、养殖业扩展。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动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研究土地流转利益再分配的关键问题,实现土地流转利益的最大化,长效性,不搞“一刀切”。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对土地流转不重视、流转市场体系不建全、流转速度慢、流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市县要成立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解决土地流转遇到的问题。农业(农经)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监管和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好对流转主体的奖补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扶贫开发、金融、供销等部门要做好扶持服务工作。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要不断完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职能,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实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素质建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规模经营主体培育、流转市场建立运行及市场监管、纠纷调处、扶持政策落实等方面作用,全面做好流转管理和服务日常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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