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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13/7/1 编辑:苏立群 录入:苏立群 浏览次数:

平泉县村(组)主要经济活动

招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效益最大化,促进村(组)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平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和村(组)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各乡镇要依托农经站成立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招投标监管中心,负责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乡镇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监管中心,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一)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农经、纪委工作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农经站、财政所、司法所、农办、国土资源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参与制定本乡镇主要经济活动招投标交易的有关规定;

2、监督、管理本乡镇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3、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和协调本乡镇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监管中心,由乡镇农经站牵头,抽调财政、司法、农业、国土等相关所站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发布招投标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村(组)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投标,并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3、负责与招标人共同研究编制招投标文件;

4、负责受理招投标报名工作,核验投标人以及中介机构资格,负责抽取招投标评委,代收代退投标或拍卖保证金;

5、负责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工作,建立投标人、材料价格等信息台帐和本乡镇评委信息库等;

6、负责招投标会议的主持、服务、会议记录等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所内活动秩序;

7、负责监督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协助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招投标行为。

第五条 全县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招标投标受县农村经济管理局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实行集中招投标的范围:

(一)下列建设项目对外发包的(包括非对外发包重点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估(预)算价格在2万元(含)以上的道路建设、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村镇建设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估(预)算价格在2万元(含)以上的村两室建设、校舍建设、文化设施、卫生设施、科技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3、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投资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

4、其他投资额度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5、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需要招投标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二)村(组)下列产权交易活动,必须进行招投标:

1、单项投资在50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的采购或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在五年(含)以上的;

2、村(组)对外转让、租赁、承包集体土地、林木、果园、塘坝及“四荒”等资源经营权交易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

3、村(组)对外转让、租赁、承包、变卖归集体所有的房屋、机械设备、生产工具及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和集体兴办或兼并的矿山、加工企业等资产交易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

4资产资源折价参股股份总额5000元(含)以上的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参股经营项目;

5、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需要招投标的其它产权交易活动。

(三)村(组)实施的重特大建设工程或交易项目(投资规模或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在乡镇村(组)招投标监管中心监管范围,此类项目和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到指定交易场所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四)集体建设工程或产权交易额度小、年限短、不符合上述标的要求的,由村(组)自行组织招标或邀标,要履行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程序,包村干部做好记录并监督全过程,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备案。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类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履行招投标手续,不需立项审批的要经村“两委”研究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并出具同意实施项目的意见;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预算标底已确定(工程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需要核准的应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三)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或资金来源有出处;

第三章  招投标实施程序

第八条 招投标工作应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项。村“两委”拟定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数)或村民代表通过方可立项;

2、项目报批。村(组)向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提交申请书(审批表),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审核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编制招标文件。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组织工程技术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预算,并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工程项目类内容包括工程工期、工程报价、工程保证措施、投标人资质条件及主要工程业绩、招投标会议日期、地点,以及拟订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资产交易类内容包括报价、保证措施以及拟订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资源发包类内容包括承包年限、地理位置、四至、面积、经营项目等;

4、发布招标公告。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

5、资格审查。投标人报名申请投标,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代收保证金。并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6、组织招投标。组建评标小组,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人;

7、签订合同。发中标通知书,公布中标结果,并向未中标人退还保证金,由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招标由招标村(组)干部、包村乡镇干部、招投标监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接受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审批后,通过张贴公告、广播或利用县以上报刊、电视媒体公开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招标人对资质有要求的,应当注明报名时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地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事项。招标公告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为510个工作日,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二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投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和公开招标公告相同的事项。

第十一条 资质验审合格的投标人,应向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费,应按工程预算价的10%收取(不计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5日内退还。

第十二条 村(组)工程类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合理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类、采购项目类的招标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确定中标人。资产处置类的招标均采用高价中标的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标底由招标人委托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或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估算,编制价格估算报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组)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

(二)向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向评标小组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招投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举行。

第十八条 投标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会议期间不允许离开会场。否则,视为放弃资格。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投标监管中心依法组成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所在乡镇包村领导、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农经、司法、及相关专业人员随机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投标监督小组由乡镇纪委委员、项目村村民主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农经站工作人员3人组成。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实行记名制,每个评标人员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其本人签字认可。(评标表格由监管中心与招标人负责设计)。评标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监督小组负责会议全程监督,监督无异议后在评标汇总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核实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印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申明其中哪一份有效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投标人资格继续保留,暂时取消招投标活动。第二次发布公告,5日内达到三家以上的可以组织招投标会议。5日后仍达不到三家只有二家的由二家进行竞标,只有一家的按公开协商方式,确定投标人为中标人,但不能突破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招标底价。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总分第一名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得分多少,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监管中心将中标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监管中心监督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公示后3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四份),其中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各备案一份。书面合同要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内容主旨,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人应当建立有村负责人、村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管小组,人员名单报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备案。招标人项目监管小组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合同规定内容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由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组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工程监理部门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达到要求的按合同拨付工程款。对于追加工程款的应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追加款项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价的10%。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农户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投标获得的收益开出收款收据,对建设类项目组织验收,按合同做好工程审计;对完成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资金,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纳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统一结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应暂停合同运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由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没收投标保证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对村(组)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或放任不管的;不按规定对招投标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造成档案遗失的;不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负责人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隐瞒不报的,由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作好保密工作。在招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纪委或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向乡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两年内取消在该乡镇范围内所有经济活动的投标资格。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间要相互沟通投标人信息情况,重大建设工程和资产交易的招投标公告可通过各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相互进行发布,扩大竞标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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