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民主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日前,县农经局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平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含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或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农经站、村会计代理中心的“三资”管理,对涉及村(组)集体财务和资产资源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财政、民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农经站及村会计代理中心负责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代理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