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民主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含涉农社区)、村民小组或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农经站、村会计代理中心的“三资”管理,对涉及村(组)集体财务和资产资源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凡村(组)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及资产资源购置、处置等事项均遵循本管理办法。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的村办企业和村属其它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其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所涉核算和管理等相关事项,按规范程序实行委托代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非法没收、查封、抵押、冻结、变卖。
第六条 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财政、民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农经站及村会计代理中心负责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代理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上级拨入资金、借入资金、各有关单位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平泉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凡属村集体收支的财务账目,必须全部纳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在资金管理上以村为核算单位,分村设账管理。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收到现金后在一周内交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开收据,存入指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及其他专项资金可实行专村、专户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财务开支要注明支出事由,由经手人、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帐。禁止使用“白条”入帐。财务事项发生时,将取得的有效的原始凭证交由村民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审批签字(盖章),由村助理会计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审核记帐。较大开支(2000元以上)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入帐。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带有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税务监制章的正规票据。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业务实际支出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工资表仅限于用现金发放干部工资、奖金、补助;支付勤杂人员工资;发放五保户、困难户、优抚对象补助等,凡涉及购买材料物资、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支付租车费用、运费等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入帐,一律不得使用工资表列支。对委托代发的款项必须有领款人逐个签字,不能由代发人一人签字。对村级大额的工程性支出,除应取得正式发票入帐外,还应在原始凭证后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对于大宗材料费及办公用品须附详细购货单。对于大项用工须附详细工单。所涉及村集体财务内容的原始资料要逐项建立台账,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代管资金备用金及审批支取制度。村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业务量大小、离乡镇远近确定,一般为500-1000元。村支取代管资金时,村委会首先要向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出据书面用款申请(经村书记、村主任签字),由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主任审查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到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支取代管资金。凡手续不齐全、不完善,代理中心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和工资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公出差的,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标准为:乡镇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县内每天的补助标准不超过10元;外出考察、培训、联系业务补助标准由乡镇另行规定,一般每天不超过20元。一般不得公费租车或报销租车费,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报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方可报销;村级公务接待费用按《平泉县村级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不得违反。报刊征订费继续执行贫困村每年不超过600元,一般村不超过8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借贷。不准借(贷)款兴办村级公益事业,不准将拖欠的村干部工资转为借款,不准用借(贷)款支付非生产开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借(贷)款的,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期限,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申请,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借(贷)款。凡未经批准的借(贷)款,村集体一律不予承认本息,代理中心一律拒报。
第十四条 村级管理费、转移支付资金和用于村级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村干部报酬、公益事业等项目开支,不得归还村级贷款或挪作他用。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性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未签订协议的要补签协议,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村要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每年3月底前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布之后实施,并要求在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存档;年终进行决算,并向村民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并严格科目核算内容,准确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按照财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五账”,即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账簿均由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管理。村级设立“四簿”,即现金(存款)登记簿、往来登记簿、资产台账登记簿、资源台账登记簿等,各村助理会计配合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搞好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超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应立即向会计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农经局统一印制的账目和专用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入账。收款收据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到县农经局领购,实行票据领用登记制度,收据由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统一保管,换领新收据、收款单据要求连号整本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软件由县统一装配,各乡镇要实行专机操作。在电算化管理初期,实行计算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并行一年以上,计算机完全运行正常,经县农经部门验收后,方可脱离手工记账。未经批准不建立手工记账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生产生活道路、教体文卫设施、村办企业、对外投资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资产经营等管理制度。鼓励农村集体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村级“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召开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农经站或村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核销。农村集体资产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查明原因,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并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村民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站或村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制度。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管理,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拟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在1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严禁后台操作。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持有资质部门提供的图纸或政府部门的批复,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要有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管,工程完工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及乡镇农经站负责人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助理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报乡镇农经站或村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年公开一次,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售等变更流转情况要按村务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林地、荒地、果园、坑塘、水面、滩涂、宅基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投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一系列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准本组织所拥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资源,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承包到户,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依据有关流转规定办理流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提前7天公布方案,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要使用县农经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站或村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尝试以资源入股、联合经营、合作开发等市场化的经营模式,提高集体资源的利用率和收益率。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对征用土地事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土地征用管理台账,按实际征用逐笔登记。土地征用补偿费为农村集体所有,主要应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兴办村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生产经营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涉及村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组集体的分配方案要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第三十九条 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由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四十条 对以前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第四十一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禁止举债垫付工程建设费用;禁止举债用于村级管理性支出;禁止超出规定订阅报刊;禁止超标准发放各种补贴及报酬。对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合同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或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有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内容,合同要经过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鉴证。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或租赁合同、村级工程建设合同应报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情况特殊确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应经村“两委”会议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请乡镇农经站或村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村集体资产、资源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资产、资源现状。
第四十五条 不提倡村与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单位及个人签订为期十年以上的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要先报请乡镇农经站或村会计代理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
第四十六条 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以及各村应当建立农村“三资”管理档案,购置档案专柜,并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七条 规范“三资”档案查阅使用手续。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阅。凡村民要求查看所在村 “三资”管理档案资料的,要提供申请查看事项、内容和相应理由的书面申请,由村会计与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协同进行查阅,并将查阅情况记录登记簿。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指导、审查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纠正和制止不合理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及批评教育。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两委”换届,村、组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县、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完结后须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离职时要一次性将账目交齐,个人私自保管未入账的票据,本着“长款归公,短款自负”的原则确认,其经济责任个人承担。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五十条 乡镇要将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纳入对村的年度目标考核,明确责任人(包括村“两委”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会计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农经站或村会计代理中心提出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或财务收支预算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二)未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账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未按规定时间报账的;
(四)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无保证措施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账薄的;
(六)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未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一)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二)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三)未按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
(四)私设账外账,坐收坐支、白条顶库、公款私存的;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村集体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发包以及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未及时进行财务公开的;
(八)未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任免财务人员及办理交接手续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十一)妨碍和阻挠村民监督委员履行工作职责的,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的。
(十二)村主要负责人直系亲属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镇政府批准兼任财会人员的;
(十三)财会人员未参加培训、无证上岗和未经年度审验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并对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用集体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
(二)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的;
(三)压价发包集体资源,垄断承包或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的;
(四)擅自动用集体“三资”的;
(五)浪费公款公物的;
(六)擅自变卖和核销集体财产的;
第五十三条 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负责村级账务处理和监督,乡镇政府对村会计代理中心会计工作突出的应给予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二)受理村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三)受理不合法规和超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的;
(五)未按规定搞好会计核算的。
第五十四条 乡镇分管或主要领导违反“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连带责任:
(一)利用职权,挪用和私借代管资金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收缴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的公款、公物;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侵占、挪用、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
(二)白条抵库存现金或者白条入账的;
(三)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收支账外循环的;
(四)套取现金或者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者物资的;
(六)收入不按时纳入乡镇村会计代理中心管理的;
(七)财务开支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和手续不完备的;
(八)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3日印发的《平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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