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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16 编辑:苏立群 录入:苏立群 浏览次数: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将于2013111日起实施。

  《条例》实施后,《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最大亮点有,鼓励省内承包土地可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离婚妇女依然可以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鼓励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流转

  《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各级政府应当在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方面,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配套政策要陆续出台

  农村集体土地如何进入市场并高效发挥作用,是城镇化浪潮的核心课题。同时各项配套政策要陆续出台。

  目前,发改委、国土部等多部委正在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等级、颁证制度。

  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资体制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改革,调研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土地补偿无疑是农民最为关心的制度内容。在取消农地补偿30倍上限的基础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建立多层次、动态调整的征地补偿方法。其次是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保障农村承包地使用权的交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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